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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長印:財富保險分期繳費的比例賠付題目基找九宮格聚會于對價均衡視角的察看
- admin
- 03/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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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的事務撮要:財富保險保單“分期繳費—比例賠付”的做法疏忽了此類合同項下違約投保人的刻日好處,與財富保險的“風險不成分準繩”相悖,招致投保方公道等待與轉移所有的風險的目標失。為均衡財險合同當事人好處,須借助作為保險軌制基石的對價均衡準繩來對照例賠付方法加以修改。分期繳費財險合同中的續期保費屬于保險人的既得債務,應視為保險人曾經賺得,保險人所供給的保險保證應該組成其所獲得保費的全體對價,只要采用全額賠付形式方能正確表現財險中保費交納與保險義務承當的均衡關系以及舞蹈場地風險轉移的全體性請求,且合適通俗分期付款合同固有的“先給付性”特征,進而充足施展財富保險的保證效能。 一、題目的提出 保險合同屬雙務有償合同,投保人以交納的保險費作為對價獲取保險保證。對于保險費的繳付方法,保險合同可商定一次繳清或分期繳付,由于分期繳費賜與投保人以刻日好處而在財富保險合同中獲得廣泛利用。但在分期繳付形式下,財險保單罕見如許的商定:“商定分期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依照保險變亂產生前保險人現實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該繳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當保險義務,投保人應該繳付的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變亂產生時投保人按商定分期應當交納的保費總額。”此類商定在投保人違約且僅定期交納部門保費后產生保險變亂時,發生了保險人應全額賠付仍是比例賠付的爭議。保險人凡是主意依照已繳保費在總保費中的占比停止比例賠付(下文簡稱“分期繳費—比例賠付”或“瑜伽教室比例賠付”形式),并主意比例賠付合適對價均衡準繩;而投保人則主意應該依照合同條目對“應該繳付的保險費”的說明予以全額賠付,在其私密空間按時定期交納保費的情形下,保險人應承當所有的保險義務。司法實務中有些法院支撐了比例賠付的不雅點,有些法院固然支撐全額賠付的做法但重要從合同條目的說明動身予以說理,未從最基礎上回應保險人以對價均衡準繩為來由作出的辯護。題目在于,比例賠付形式能否具有精算意義上的對價均衡關系?違約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力任務能否真正對等?本文起首從對價均衡準繩的視角就比例賠付形式面對的誤區和迷惑作出剖析,在此基本上測驗考試論證對價均衡準繩調劑財險賠付方法的妥善性,繼而切磋以全額賠付形式取代比例賠付形式的公道性,同時明白全額賠付形式在財富保險法令實用中能夠存在的破例情況。 二、分期繳費比例賠付的誤區:對價均衡抑或對價掉衡? 對價均衡準繩是指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與保險人的看待給付應該具有對價上的均衡關系,也即保險費客不雅上應等于保險人承當風險所需的價格(純保費部門)。保險人的給付任務在保險變亂產生前表示為抽象的風險承當,保險變亂產生后即轉化為詳細的保險金賠付。財富保險比例賠付形式從概況上看似乎合適對價均衡準繩,即部門保費對應部門保險金。但對客不雅等價的請求不克不及借助于簡略的經歷作出揣度,能否本質等價仍要借助年夜數法例交流的精算規定停止分辨。 (一)實行誤區:比例賠付等于對價均衡 1.對價均衡準繩的數懂得讀 假如說雙務合同均屬有對價的合同,且其對價準繩上均屬“客觀對價”(限于任務的情勢彼此性)而無客不雅或許迷信意義上的“衡平”尺度的話,保險合同上的對價則有其客不雅意義上的“衡平”尺度,究竟保險機制的運轉以年夜數法例為數理基本,保險變亂產生后保險人的抽象風險承當轉換為詳細斷定的保險金數額,這使得對價均衡的數理化成為能夠。對價均衡準繩在保險學中表述為“給賦予看待給付的均等準繩”,即在年夜數法例下投保人給付的保險費與保險人看待給付的保險金之間應存在平衡關系。德國粹者Wilhelm Lexis在其編著的《保險辭典》一書中初次提出了“給賦予看待給付的均等準繩”,并用數學公式將其表現為P=ωZ,P為凈保費,Z為保險金,ω表現給講座場地付保險金的或然率(即保險變亂產生概率)。此中凈保費是與附加保費絕對應的概念,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險費(又稱毛保費)普通即由此兩部門構成,凈保費的支出用于付出將來保險變亂產生時的保險金,附加保費則用于付出保險公司運營治理所需的本錢與利潤等所需支出。依據上述公式,保險人在運營經過歷程中需搜集大批的數據材料,借助年夜數法例盤算保險金給付的或然概率并收取響應的保費,以增進所需支出厘定的準確化和保險軌制的連續安穩運轉。除此之外,國外也有學者從保險數學剖析的角度小樹屋來解讀對價準繩,并將其表現為P=xp,此中P異樣指代凈保費,x為保險金,p為保險變亂天然或實際產生的概率,此保險費盤算公式與上述德國粹者提出的公式并無實質上的差別。而若將上述等式利用于具有n個風險主體即被保險人的保險池中,當且僅當現實索賠多少數字k與由np盤算出的預期索賠多少數字分歧時,才幹完成對價上的均衡,即nxp=kx。由于凈保費P=保險金x*保險變亂的概率p,上述公式又可進一個步驟表述為nP=kx,此時保險人的支出與收入完整均衡,故又稱為保險學上的“出入相等準繩”。出入相等準繩與前述對價均衡準繩實為一體兩面的關系,前者尋求保險運營中風險配合體意義上總支出與總收入的均衡,后者則尋求個別意義上投保人與保險人彼此給付的平衡。從數理層面剖解對價均衡準繩,可以正確掌握“對價均衡”的實質,而經由過程直不雅的數據盤算與剖析則可為保險合同爭議供給客不雅、技巧性、可量化的處理方式,從而使爭議的處理更具壓服力。2.比例賠付能否吻合對價均衡的查驗 為查驗比例賠付形式這一實務做法的妥善性,依據對價均衡準繩數理剖析之下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P=保險變亂產生概率ω×保險金Z的請求,本文假定如下案例:某財富喪失保險項下保險變亂產生概率ω為20%,凈保費P為12000元,保險金Z為60000元,投保人與保險人商定分12期每月交納保險費1000元。再假定,投保人在按約交納第2期保險費后產生保險變亂并致保險標的全損。由于投保人現實交納的保險費P1=2000元,若保險人按比例賠付,則其給付的保險金Z1=P1/P×Z=10000元。此時P1=ω×Z1,從概況上看似乎合適對價均衡準繩的請求。但是,保險變亂產生的概率ω是由保險時代保險變亂的產生多少數字除以參加保險的總人數盤算出來的,也即ω是全部保險保證期內保險變亂呈現的概率,而非分期財險合同中某一期或兩期內保險變亂呈現的概率。是以,在投保人僅交納兩期保費時,由于顛末的時光周期僅為全部保險保證期的六分之一,在此時代保險變亂產生的現實概率ω1有較年夜能夠小于以12個月為總保險保證時代所盤算出來的ω的數值。故此時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與保險人賠付的保險金之間的關系為P1>ω1×Z1,與對價均衡準繩并不相符。亦即,保險人比例賠付的做法現實上強行拆分了作為全體的財富保險合同,除非變亂產生在最后一個繳費月份,亦即只要在所有的保費繳足之后產生保險變亂時,被保險人才幹夠取得足額賠付;此前的繳費月份即便依約繳付了保費,也不克不及取得足額賠付。依據上述假定案例,若答應保險人依照投保人交納的兩期保險費停止比例賠付,在保險標的遭遇全損的情形下,可以預感的后果是保險合同將因保險人的比例賠付行動而終止。此時,對保險費繳付和保險金賠還償付而言,保險合同時代的保險風險相當于定期停止了拆分。但是,財富保險合同訂立之初所商定的總保險費P與總保險金Z,是依據全部保險時代風險配合體產生保險變亂的概率ω停止盤算的,該保險變亂產生的概率并不會平均地分布到每個繳費月份,此時純真以投保人定期交納的保險費P1盤算保險金Z1,而不斟酌同為變量的ω在響應時代的現實值ω1顯然是分歧理的。經由過程數理盤算可知,比例賠付形式未必吻合對價均衡的請求,并能夠存在以“情勢對價均衡”掩飾本質對價不服衡之嫌。在商定分期交納保費的財險合同中,投保人依照商定定期交納保險費,并未產生違約行動,而比例賠付則在現實上形成兩邊權力任務的對價掉衡。 (二)實際背叛:“風險不成分準繩” 1.財富保險“風險不成分準繩”的內在 “風險不成分準繩”是英美法針對財富保險所提出的學說,最早可追溯至英國的Tyriev.Fletcher一案。曼斯菲爾德勛爵在該案中指出:“承保風險之保險契約一經開端,其后不產生返還所有的或部門保費之題目。保費雖系依照所承保風險之性質及其航程之是非而估定,但于風險開端后,縱其存續時代短于24小時,風險即曾經為保險契約所承保,保險契約系為所有的及全部風險而供給,無須返還部門保費。”固然該闡述是針對財富保險合同失效后的保費返還題目,但其焦點不雅點為財富保險合同系就兩邊商定的全部時代供給保險保證的合同,合統一經失效,所有的保費便成為保險人的既得債務,而保險人所供給的風險保證則組成其所受領的保費的全部對價。該學說在其后被很多法院采納并被作為一項處置財富保險膠葛的普通原則。除非一份財富保險合同同時承保分歧品種的風險,則投保人所付出的保險費對應全部承保時代不成分的風險,在保險人開端承當風險累贅任務時,總保費應被視為曾經由保險人賺得。2.比例賠付有違“風險不成分準繩” 比例賠付形式所激發的保險人與違約投保人之間的對價掉衡,亦是由保險實行就“對價”的誤差懂得所致。對價均衡準繩所斟酌的“對價”本是以全部保險保證期為對象,而“分期繳費—比例賠付”的做法意圖將“全體對價”的權衡方式實用至“分期對價”。但是,將投保人分期交納的保險費視為當期保險保證時代對價的做法,與“風險不成分準繩”相悖。依據上述準繩審閱分期繳費財險合同,可以發明固然財險保費可以分期,但其所承保的風險卻不成分期。由於盡管保險時代具有持續性特色,但風險的產生卻具有即時性、不斷定性和不測性特征,而可保風險的抽象性和不斷定性決議了可保風險的不成分性,即在兩邊商定分期繳費的每個時代,風險產生與否是不斷定的,既能夠即時產生,也能夠鄰近期滿前產生,還能夠不產生,保險人所承當的風險也是不均等的。是以,盡管兩邊商定保險費分期交納,但投保人所交納的分期保費并非保險人當期承當風險的對價,而是保險人全部保險時代所承保風險的部門對價,剩余的續期保費屬于投保人對保險人的合同債權。因此,在財富保險合同失效后,投保方即向保險人轉移了所有的風險,對違約投保人實用“保費部門交納、保險義務部門承當”的做法不只是對財富保險“風險不成分準繩”的疏忽,也是對財富保險相干規則的背叛。至于近年來實務中呈現的保險風險的碎片化處置方法,與保險風險的不成分準繩并不牴觸,甚至加倍吻合風險的不成分準繩和對價均衡準繩的基礎請求。好比靈活車保險中UBI保單之呈現,系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現實應用率(應“別和你媽裝傻了,快點。”裴母目瞪口呆。用里程、變亂率、違章率等)來厘定保費,在保險合同權力任務的design大將保費率依據保險標的的應用情形停止精緻化處置。與其說這是將“風險的不成分性”停止了碎片化處置,毋寧說是將全部保險刻日的保險風險停止了碎片化、精緻化處置,即依據被保險人的風險概率停止了差別化界定和差別化看待。如網約車司機在任務之余停止網約車營業而停止的所需支出調劑等,某種水平上并非對(全部保險時代的)風險不成分性(風險產生的不斷定性甚至即時性)的違背,而是對風險性狀的精緻化劃共享空間分和加倍精緻意義上的“對價均衡”。…
陳越:向達金庸“交游”考 –找九宮格私密空間文史–中國作家網
- admin
- 03/1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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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曾回想說,他所寫的《袁崇煥評傳》頒發后,史學家向達曾往信斧正。現實上,這件工作迂曲謬妄、怪僻古怪,非但向達不曾介入此中,金庸也一直蒙在鼓里。對這段學林舊事予以考索,可增趣識。 向達 金庸的小說都曾在報紙和雜志上連載過,二十世紀七十年月他開端周全修訂本身的小說,命名為《金庸作品集》陸續出書,此中《碧血劍》一書后面附錄的《袁崇煥評傳》是金庸所寫的一部人物評傳,袁傳在敘事與評斷時感情豐沛,著意襯著、復原明末清初朝代更迭時的汗青氛圍,其著作編製更像一篇史論,而不像一部專著。 金庸在《碧血劍》第二和第三版后記里對《袁崇煥評傳》的說法有收支,略引兩版后記相干說法如下: 一、《碧血劍》第二版后記寫于1975年,金庸在文中說,“《碧血劍》是我的第二部小說,作于一九五六年”,袁崇煥和金蛇郎君這兩個“在書中沒有正式進場的人物”才是小說真正的配角,由于小闡明面上的配角袁承志性情不敷光鮮,“袁崇煥也沒有寫好,所以在一九七五年五六月間又寫了一篇《袁崇煥評傳》作為彌補”,“此刻的臉孔,比之在《明報》上所頒發的初稿《廣東好漢袁蠻子》,文字上要順暢了些”(金庸《碧血劍》,三聯書店1999年版,687頁)。 二、《碧血劍》第三版后記寫于2002年,金庸在文中不再說《袁崇煥評傳》寫于“一九七五年五六月間”,改說“書末所附的《袁崇煥評傳》,寫作時光稍遲”,并提到“《袁崇煥評傳》一文頒發后,得史家指教甚多,甚感,年夜史家向達師長教師曾來函賜以教言,頗引認為榮,已據以矯正”(金庸《碧血劍》,廣州出書社2013年版,785-787頁)。 《袁崇煥評傳》1975年5月23日開端在《明報》連載,同年6月28日連載停止,完全題目為《廣東好漢袁蠻子——聚會場地袁崇煥評傳》,金庸在連載第一期的題記里寫道:“為了修訂改寫武俠小說《碧血劍》,近幾個月來讀了一些與袁崇煥有關的材料……是以我試寫了這一篇文字。實在這不克不及說是‘評傳’,只是一篇‘讀史感觸’。這篇文字本有很多條附注,闡明材料的出處,信任報紙的讀者不會覺得愛好,所以在這里都略往了。這些注解與有關圖片,未來頒發在《碧血劍》的修訂本里。”(連載第一期的書影見嚴曉星《金庸年譜簡編》,四川文藝出書社2021年版,290-291頁;另見鄺啟東《另類金庸:武俠以外的筆耕人生》,中華書局[噴鼻港]無限公司2023年版,109頁)同年10月,《碧血劍》修訂版(即第二版)的高低冊出齊。 向達1966年11月24日在北京往世,時年六十六歲。向達去世的時光并無疑問,二十年后向達的先生陳玉龍有回想文章頒發在《國民政協報》上(見沙知編《向達學記》,三聯書店2010年版,37-41頁),陸鍵東見過官方外部資料《向達生平檔案》,也曾在書中述及(見陸鍵東《陳寅恪的最后二十年》,三聯書店1995年版,419頁)。從《袁崇煥評傳》連載第一期首先的題記來看,初稿頒發于1975年這點也沒有疑問。牴觸的處所在于,向達已在1966年往世,怎么能夠看到1975年才頒發的《袁崇煥評傳》? 據媒體報道,2022年中國年夜陸初次舉行“金庸展”,此中部門展品系初次展出。經湖北省藏書樓任務職員提醒,徵詢該展覽的主辦單元噴鼻港特區當局駐武漢處事處,得知與信札相干的展品只要一件“查良鏞致《明報》編纂部手諭”。小樹屋不外在噴鼻港文明博物館的躲品中倒可以拎出一條線索,該館躲有金庸應用過的材料簿(編號HM2020.11.109),一共三十一份,由金庸家人捐贈,標簽均由金庸手書,此中有一份標注為“學者信件”,但經館方郭義浩師長教師檢視,答復未能找到與向達相干的信札。 不外,基本文獻的缺少,并無妨礙對這一題目的判定:向達往世在前,金庸《袁崇煥評傳》的初稿頒發在后,這兩處彼此牴觸的現實無論若何翻不外往,向達從未寫信跟金庸議論《袁崇煥評傳》,這一點是確實的。 在《碧血劍》第三版后記中,金庸把關于《袁崇煥評傳》寫作時光的話挪到前頭,開篇就說:“《碧血劍》是我的第二部小說,作于一九五六年。書末所附的《袁崇煥評傳》,寫作時光稍遲。”從明白的“一九七五年五六月間”,釀成含混的“寫作時光稍遲”,不克不及闡明金庸曾經發明向達的往世會議室出租時光和《袁崇煥評傳》的寫作時光對不上,由於那樣的話金庸只需求從頭查對那封信的署款每日天期,就必定會發明那封信是1975年《袁崇煥評傳》在《明報》連載之后才寄達的,金庸天然不會把這件事說出來。況且第三版后記絕對于第二版,除了在內在的事務和表述上做了調劑(如修正《碧血劍》的增訂篇幅比例,含混《袁崇煥評傳》的寫作時光),也刪失落了一些話(如小說的真正配角是袁崇煥和金蛇郎君,小闡明面上的配角袁承志性情不敷光鮮等),還添加了良多與本文會商的題目有關的話,“寫作時光稍遲”只是純潔的文字細節調劑罷了。金庸過世后,廣州出書社又出了一套金庸作品集的“典躲本”,該版《碧血劍》的后記跟第二版沒有分歧(金庸《碧血劍》,廣州出書社2020年版,779頁),所謂的“典躲本”實在就是第二版,就資料而言并不新異。 比擬公道的說明是,金庸昔時收到那封信時,并不了解向達已于1966年往世,時光久了更不會心識到有題目,2002年在《碧血劍》第三版后記中提到向達,以致后來新修版(即第三版)屢次重版重印,金庸仍不了解向達是1966年往世的,而是認為向達至多是在1975年寄出那封信之后才往世的,向達去世的時光本就是個絕對冷清的常識點,不了解很正常。 金庸說《袁崇煥評傳》頒發后“年夜史家向達師長教師曾來函賜以教言,頗引認為榮,已據以矯正”,表述是很明白的。要說金庸將別人來信誤記為向達,也不是沒有能夠,但金庸1996年接收媒體采訪時,提到本身一年前因心臟病做過一次年夜手術,“消息任務曾經做到沒有精神再做了,小說家也差未幾了……最年夜愿看就是,還有幾年這個性命的話,這個無限的性命重要拿來研討學問”。“向達”的指教對金庸來說顯然是有分量的,應當會留下深入的印象,若聚會場地把過錯回給記憶的話,不免難免過于簡略粗魯了。 無妨提出一種假定:題目也許出在那封信上,有人冒用向達之名寫信給金庸! 循著這一假定往下走。冒名寫信的人,念頭畢竟安在?無妨來看兩個相似的例子。其一,1934年有人冒名汪靜之,在《東風周刊》上撰文罵《唸書參謀》主編王平陵,汪靜之發明后寫信向王平陵說明,《東風周刊》的編纂之一孫看是汪靜之的先生,卻連他也沒能在事前發明眉目(見金傳勝《瑜伽教室“關于冒名罵人”:汪靜之致王平陵的一封集外書簡》,《名作觀賞》2023年第19期)。其二,1964年一位從事稅務任務的青年毛國瑤寫信給俞平伯,說他熟悉的一位叫靖應鹍的人家里加入我的最愛有一部前所未見的《紅樓夢》手本,該手本后來遺掉了,但他此前曾經把此中一百多條脂批抄寫上去。由于這些批語觸及脂硯齋、畸笏叟是不是統一小我,曹雪芹往世的年份,小說八十回后佚稿的部門內在的事務等主要題目,由此引出《紅樓夢》研討的諸多會商與爭議,至今仍存在嚴重看法不合。而紅學界一向存在一種不雅點,以為由毛國瑤編錄的靖躲本批語是捏造的(見高樹偉《毛國瑤輯“靖躲本〈石頭記〉”批語辨偽》,《文史》2022年第4期)。這兩例背后的念頭,或許有好處的差遣,也有能夠是出于把玩簸弄別人以取樂的心態。…
蘇雪林撰文賦詩贊瓊瑤–文史–中國作家找九宮格交流網
- admin
- 03/1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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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蘇雪林(右)與瓊瑤在新加坡 蘇雪林與瓊瑤這張合影拍攝于1965年。1964年9月,時任臺灣勝利年夜學傳授的有名女作家、學者蘇雪林應聘到新加坡南洋年夜學傳授中國古典文學。在客寓新加坡的年夜約一年里,她與同在南洋年夜學傳授汗青學的陳致平及夫人袁行恕往來甚密。 1940年,蘇雪林在抗戰年夜后方成都與陳致平佳耦結識。那時陳致平佳耦的女兒還不叫“瓊瑤”,乳名喚作鳳凰,僅僅兩歲“始扶床”,仍是個牙牙學語的嬰孩。在新加坡,蘇雪林與來此探親的瓊瑤見了面。二十幾年曩昔,這時的瓊瑤已是走紅臺港及南洋華人世界的言情小說家。相談之間,瓊瑤對蘇雪林這位新文學晚期的老作家非常敬佩,將本身的一些小說贈給蘇雪林。 蘇雪林實在前幾年在臺灣時就曾經開端追蹤關心瓊瑤和她的一些小說,也追蹤關心過臺灣文壇對她的一些評論。這些評論中,有對這位年青女作家的由衷贊賞,但也有不懷好意的漫罵和譭謗。借此次與瓊瑤會晤的契機,蘇雪林集中瀏覽了瓊瑤出書的一批作品。她越讀越有興味,越讀越敬佩瓊瑤的創作才幹。她寫了一篇約5000字的評論文章《永遠莫放下你這支筆——致瓊瑤》,欣喜地談到近幾年呈現的“瓊瑤景象”: 我不了解瓊瑤密斯足稱天賦與否,可是她的突起只是這幾年間的事,真有點像彗星的忽然惠臨,狂飆的颯但是至!論年紀,她本年不外二十幾歲,論學歷,她尚未取得年夜學文憑,論人生經歷,也還不落發庭與黌舍的范圍,但她卻有特別的天賦,小小腦殼裝滿了奇思空想,天主又特殊賜給她一支彩筆,竟然能在短短數年內,持續頒發了《窗外》《煙雨濛濛》《六個夢》《幾度落日紅》《菟絲花》五個長篇小說;《榮幸草》《潮聲》幾個短篇小說,都三四百萬言。 當她這些小說在報章雜志每日刊載之際,大師發狂般搶著瀏覽;印成了單行本,幾個月內便達七八版,至十余版。電臺爭以瓊瑤小說作為播送的材料,片子界竟以瓊瑤作品作為制片的題材。新文學自五四活動后直到小樹屋于今,沒有一位作者像瓊瑤這般受寬大群眾的接待,沒有第二本小說像瓊瑤作品這么地流布之廣,發賣之速。 疇前法國十九世共享空間紀作家巴爾扎克曾夸言道:“一代怪杰拿破侖鐵蹄所至,馴服了年夜半個歐洲。我,巴爾扎克,要以筆鋒來馴服人心,樹立我的王國。”我們的瓊瑤密斯是中國人,沒有碧眼兒馴服欲的盛旺,動不瑜伽教室動說什么扶植王國的話,但她的創作,卻確于不知不覺之間,馴服了萬萬人的心,開闢了寬敞豁達無邊的邊境了。 文章還聯合瓊瑤小說文本和瓊瑤的人生經過的事況,總結了瓊瑤小說的幾個長處:“第一,文辭精美、洗煉,已達出神入化之候;第二,構造謹慎完善,而多變更;第三,筆力雄厚,舉重若輕,改變危局,出人不測;第四,有深入的人生經歷而又瀰漫新穎活躍的芳華氣味。” 有感于那時臺灣文壇一些人對瓊瑤的進犯、譭謗與排擠,蘇雪林以文壇先輩對年青作家的惜才憐才之情,又賦詩兩首《寄瓊瑤密斯》,頒發于1965年9月2日的臺灣《中華日報》副刊上: 其一: 舞蹈場地盡代才幹教學場地陳鳳凰,寶刀出冶已如霜。 白詩搜訪來胡賈,左賦傳抄遍洛陽。 自古文章有真價,豈因群吠損毫芒? 客窗快讀三千牘,貯詩新編再舉觴。 其二:…